當前位置

首頁 > 英語閱讀 > 英語文化 > 18考研政治:我國的實體法律部門

18考研政治:我國的實體法律部門

推薦人: 來源: 閱讀: 2.07W 次

國家根據現行法律規範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及其調整方法不同,將其分爲不同的法律部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以憲法爲統帥,以法律爲主幹,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爲重要組成部分,由多個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統一整體。其中,實體法律部門包括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

18考研政治:我國的實體法律部門

1、憲法相關法
憲法相關法是與憲法相配套、直接保障憲法實施和國家政權運作等方面的法律規範,調整國家政治關係,主要包括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職權和基本工作原則方面的法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羣衆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家安全、國家標誌象徵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權利方面的法律。

我國制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構領導人員選舉制度,爲保證人民當家做主提供了制度保障,爲國家機構的產生提供了合法基礎;制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建立了有關國家機構的組織、職權和權限等方面的制度;制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建立了特別行政區制度,保持了香港、澳門的長期繁榮和穩定;制定了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建立了城鄉基層羣衆自治制度;制定了締結條約程序法、領海及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反分裂國家法和國旗法、國徽法等法律,建立了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法律制度,捍衛了國家的根本利益;制定了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以及民族、宗教、信訪、出版、社團登記方面的行政法規,保障了公民基本政治權利。

2、民法商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商法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同時,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價有償、便捷安全等原則。

我國制定的民法通則,對民事商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規則作出規定,明確了民法的調整對象、基本原則以及民事主體、民事行爲、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制度。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陸續制定了合同法、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債權制度和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物權制度;制定了侵權責任法,完善了侵權責任制度;制定了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法律,建立和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制定了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健全了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制度;制定了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主體制度;制定了證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行爲制度,海上貿易、票據、保險、證券等市場經濟活動制度逐步建立並迅速發展。

我國高度重視保護知識產權,頒佈實施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以保護知識產權爲主要內容的一大批法律法規,更加突出對創新型國家建設、科技進步與創新的法律保護。

3、行政法
行政法是關於行政權的授予、行政權的行使以及對行政權的監督的法律規範,調整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因行政管理活動發生的關係,遵循職權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開、有效監督等原則,既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又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

我國制定了行政處罰法,確立了處罰法定、公正公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基本原則,規範了行政處罰的設定、決定和執行程序、聽證制度、行政相對人權利保障等;制定了行政複議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正錯誤的機制,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提供救濟;制定了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機關和實施程序,規範了行政許可制度等。這些法律制度大大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

4、經濟法
經濟法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或者調控的法律規範,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適度干預和宏觀調控的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旨在防止市場經濟的自發性和盲目性所導致的弊端。

我國制定了預算法、價格法、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對經濟活動實施宏觀調控和管理;制定了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以及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行政法規,不斷健全稅收制度;制定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反洗錢法等法律,對金融行業的安全運行實施監督管理;制定了農業法、種子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保障農業發展和國家糧食安全;制定了鐵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電力法等法律,對重要行業實施監督管理和產業促進;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規範重要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制定了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促進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開發。

5、社會法
社會法是調整勞動關係、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特殊羣體權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規範,遵循公平和諧和國家適度干預原則,通過國家和社會積極履行責任,對勞動者、失業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羣的權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我國制定了勞動法,將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繫的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以及勞動爭議、勞動監察等關係納入調整範圍,確立了我國的基本勞動制度;制定了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對安全生產、職業病預防等事項作了規定;制定了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建立健全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合同、促進就業和解決勞動爭議的制度;制定了紅十字會法、公益事業捐贈法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了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和管理的制度;制定了工會法,確定了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

我國重視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制定了社會保險法,確立了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險體系,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五項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能夠獲得必要的物質幫助和生活保障。

6、刑法
刑法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範,是公民與犯罪分子做鬥爭的有力武器。我國刑法的目的和任務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國家安全。

我國刑法規定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適應等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是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我國刑法規定了犯罪的概念,明確了犯罪構成及其要件,規定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爲;規定了刑罰的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以及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適用驅逐出境;規定了自首、立功、緩刑、減刑、假釋、社區矯正等刑罰制度;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軍人違反職責罪等10類犯罪行爲及其刑事責任,規定了背叛國家罪等460 多個具體罪名。